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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部:9月1日起剽窃他人成果等12种科研违规行为将被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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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    发布日期:2020-08-05  浏览次数:189
核心提示:科技部:9月1日起剽窃他人成果等12种科研违规行为将被处理
 
  8月4日讯 7月31日,科技部公布《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指出了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,并明确了具体的处理措施等。《规定》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。
 
  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、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、科学技术人员、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、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,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,适用此规定。
 
  《规定》明确了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,包括隐瞒、迁就、包庇、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;未经批准,违规转包、分包科研任务;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套取、转移、私分财政科研资金;开展危害国家安全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、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等情形。
 
 
  《规定》还明确了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,包括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、评审、实施、验收、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,实施“打招呼”“走关系”等请托行为;故意夸大研究基础、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、社会经济效益,隐瞒技术风险,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;抄袭、剽窃、侵占、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,编造科学技术成果,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;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等十二种情形。
 
  另外,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、评审、评估、评价、监督检查资格;引导、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,影响咨询、评审、评估、评价、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等,被列入了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。
 
  《规定》强调,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,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,可单独或合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,包括警告;终止、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;追回结余资金,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;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。
 
  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、约束性目标或指标,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、严重偏离约定目标,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,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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